美国这个国家的宪法是不是特别地长?
2018-02-28 07:18:09
  • 0
  • 0
  • 16
  • 0

美国这个国家的宪法是不是特别地长?

----一位农民朋友问我美国社会是如何描写其45位总统的美国宪法的疑惑!

汪华斌

昨天遇到我们这个小区一位农民朋友,年前被他儿子从农村接到这里过年;我们谈起了现在的农业,问他为何现在不着急回乡下去准备春耕。他说现在已经没有谁把农业当成主业了,充其量只是作为补充而已;所以现在已经没有人说农业是‘一年四季在于春’的概念了。再加上现在有的是化肥与农药,因而农业也就没有多少人会操心的了。倒是闲而无事,所以关心国家大事成为了现在农民消磨时光的途径。他说今年春节传的最多的新闻就是我们社会修改宪法这是最大的事,因为这是与时俱进的表现。他说他不知道美国宪法,但却知道美国社会产生出了45位总统。正因为如此,所以每位总统都修改宪法而将自己写进去一段;这样说来介绍美国总统的政绩就是一本书。所以他想美国这个国家的宪法肯定特别长,因为这与时俱进地产生出了总统就有45位;再加上每个总统的政绩是多么地特殊呀,所以美国的宪法应该是特别地长。

我们都知道美国社会是少有的先有宪法而后有国家的,因为在此之前独立战争之后一直都是一个松散的邦联组织;各邦管理各邦事物,有事了才聚到一起开会。正因为如此,这次制宪会议也是如此;实际上在这次会议之初只是说对《邦联条例》进行修订。但在会议开始后的几天,一些有预谋的有识之士如麦迪逊等人提出了一些东西从而将会议引向了制定宪法。会议开的也很有意思,极其随便和松散;如有人迟到,有人中途退席;有人中间走了后来又来了,整个一个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会议。也许就是这些造就了之后的美国性格,因为到今天的美国人都很随便与松散;没有纪律严明的概念。这样一群刚刚脱离英国殖民主义统治的乡巴佬,只想过一种自由的与无拘无束的生活;所以美国人非常惧怕被统治或被约束。正是这样的社会环境与文化,他们制定了这部“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的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然而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这样的法律形式与条文之后竟然被许多国家所借鉴。因为这部宪法的实行也充满民主意义,会议中各邦代表并没有全部签名;其中包括最初提议的麦迪逊等人因为怕宪法的瑕疵引起混乱,而其他同意的竟然也是为了公众利益牺牲了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己见。之后又在各邦征求意见与投票通过,所以这宪法制定的时间实际长达几年。就是这样一群没有私心的人,成就了这部宪法;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没有当官,甚至有很多拒绝了任命;很多人到最后穷困潦倒而终此一生。用书中的话说:“现在看来,事情可能好就好在这些领袖们当时都没有什么宏伟理论和绝对主张。理想是有的,但不宏伟;主张也是有的,但不绝对。不宏伟,就能务实;不绝对,就好商量”。

我们知道,美国宪法前十条是1789年一次性通过的;这就是被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因为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文本基本只包括了联邦政府的组成部分和各自的职能。然而即使如此,“反联邦党人”依然反对新宪法;因为他们害怕强大的中央政府会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这对于刚打赢独立战争赶走英国殖民者的人来说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于是新的国会便着手开始起草宪法修正案,保护人民的权力;这就是“权利法案”。权利法案一开始有十二条,但前两条没有获得获得足够的州的支持而没能通过。

十条权利法案分别是:

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抗议的权利”。 这算是美国人最熟悉的一条美国宪法修正案了吧。

第二条:“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这条就是美国社会至今允许持枪的宪法依据。

第三条:“任何兵士,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驻扎民房;即使战时也不允许,除非法律明订”。

第四条:“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相当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发出搜查票和扣押状”。

第五条:“无论何人,非经大陪审团的陈诉或起诉书,不受判处死刑或剥夺公权之罪;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发生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因同一罪行而遭受两次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本条除了作为大陪审团的宪法依据,这条还衍生出了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第六条:“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或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或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在普通法的民事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按照普通法规则允许外;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

第九条:“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本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

一开始这权利法案仅针对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并原则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和地方政府。

美国宪法规定修正案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经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接下来的十七条依次通过:

第十一条:“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以扩展到受理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臣民对合众一州提出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这一修正案给予了各州主权豁免,防止一州被另一州公民在联邦法院起诉(1794年提出,1795年通过)。

第十二条:修改总统选举的程序,防止总统选举再出现像1796年和1800年选举时出现的问题(1803年提出,1804年通过)。

第十三条: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这条就是林肯的废奴法案(1865年提出并通过)。

第十四条:定义公民权利,包含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并处理美国内战后的问题(1866年提出,1868年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很长,但现在基本只有第一款会被用到。除了上面提到的合并原则,美国历史上大量著名的最高法院判决都涉及到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

第十五条: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或曾服劳役而受剥夺(此时尚不包括性别--只容许男性)(1869年提出,1870年通过)。

美国宪法的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被称为“重建修正案”,目的是为了南北战争后重建美国的南方。

第十六条:允许联邦政府在未按各州比例分配或考虑人口普查数据的情况下直接征收所得税(1909年提出,1913年通过)。

第十七条:确立代表各州的美国参议员必须由民众直接选举。美国宪法原文是联邦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这条改为直接选举(1912年提出,1913年通过)。

第十八条:制定禁酒令,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二十一修正案废止)(1917年提出,1919年通过)。

第十九条: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确立女性的选举权(1919年提出,1920年通过)。

第二十条:修正国会与总统的上任日期与任期(前者在1月3日,后者在1月20日)(1932年提出,1933年通过)。

第二十一条:废除第十八修正案,并禁止违反关于酒精的州法律(1933年提出通过)。

第二十二条:限制一个人可以被选为总统的次数:一人不能被选为总统超过两次,以及在他人当选任期中担任了两年以上者能当选超过一次(1947年提出,1951年通过)。

第二十三条:规定首都华盛顿特区在选举人团中指派代表的方法。自此特区公民可以在总统选举中投票(1960年提出,1961年通过)。

第二十四条:禁止因为没有支付人头税而撤销投票权(1962年提出,1964年通过)。

第二十五条:决定总统继任的程序(1965年提出,1967年通过)。

第二十六条:确立年龄18岁以上之人的投票权。原先在第十四修正案里要求的是21岁。这条是美国1960年代反战运动的产物(1971年提出通过)。

第二十七条:影响参众两院薪资的法律,须待下一届的众议员被选出后始能生效(还记得一开始说的十二条权利法案有两条没能获得足够多的州认可从而没能通过吗?这就是其中一条。1982年UT Austin的一名学生把它翻了出来,发起活动号召各州通过这一修正案,最终在1992年获得通过)。

这就是美国宪法,我看不到有哪届总统留下的痕迹;所以我找不到我喜欢的克林顿在美国宪法中是如何定位的描叙。

虽然我也有法律文凭,但我从来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所以我连自己的合法权利都无法维护,自然也就没有对法律评说的权力了;仅以此文献给不了解美国宪法之人阅读而已。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